欧某诉湖北日报社等侵害名誉权案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江苏省社会科学院文学研究所

中国环球律师事务所南京分所

中国环球律师事务所南京分所

湖北日报社

湖北日报社

湖北日报社

文书字号: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宁民初字第5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5年11月1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林松 单位:
本案是一起由学术争论而引起的名誉权纠纷,处理本案的关键是解决好以下三个问题:
1.关于案件的受理及审理思路。对于涉及学术之争的名誉权案件是否受理,关键是看原告所诉的目的是期待通过诉讼来确认其观点的正确,否认相反的学术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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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宁民初字第50号。
一审裁定书: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宁民初字第50号之二。
2.案由:侵害名誉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欧某,男,194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江苏省社会科学院文学研究所研究人员,住南京市。
诉讼代理人:刘虞军中国环球律师事务所南京分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曹辉中国环球律师事务所南京分所律师。
被告:湖北日报社,住所地:武汉市武昌东亭2路4号。
法定代表人:卢某,社长。
被告:张某,湖北日报社通讯员。
被告:易某,湖北日报社通讯员。
被告:习某,湖北日报社记者。
被告:解放日报社,住所地:上海市汉口路274号。
法定代表人:丁某,总编辑。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林松;审判员:李翠屏唐久新
6.审结时间:1995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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