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等敲诈勒索案
案由:
敲诈勒索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

金谷律师事务所

海口市美舍河燕海大厦

海口市第二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海南省海口市振东区人民法院(1996)振刑初字第6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6年03月14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佚名 单位:
本案是一起司法机关的聘用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之便,私拆他人的举报信并以之相要挟,对被举报人进行勒索的刑事犯罪案件。犯罪手段非同一般,社会危害性也较大,不仅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还侵犯了公民的通信自由,亦干扰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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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海南省海口市振东区人民法院(1996)振刑初字第64号。
2.案由;吴某等敲诈勒索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海南省海口市振东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陈泽。
被告人:吴某,男,36岁,汉族,海南省琼山市人,原系海南省人民检察院保安员。1995年9月11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陈洪娟金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叶某,男,37岁,汉族,海南省文昌县人,原系海口市美舍河燕海大厦临时工。1995年9月11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邢小娟海口市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海南省海口市振东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苏佑深;人民陪审员:柯秉刚彭杰铭
6.审结时间:1996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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