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某诉上海虹桥友谊商城有限公司等侵害著作权案
文书字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1997)沪高民终(知)字第2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7年07月25日
法官解说
法官: 蒋丽珍 单位:
本案是一起以公有领域壁画为绘画题材的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侵权纠纷。正确处理本案,关键要解决好以下三个问题:
1.原告的作品是否享有著作权。这是处理本案的前提。由于原告的绘画作品是以无版权的敦煌壁画为绘画题材的,而再现敦煌壁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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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995)沪一民初(知)字第15号。
二审判决书: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1997)沪高民终(知)字第22号。
2.案由:侵害著作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汤某,男,34岁,汉族,个体美术工作者,住上海市。
诉讼代理人:金忠德傅玄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虞国基傅玄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上海虹桥友谊商城有限公司(简称虹桥友谊公司)。
法定代表人(一审):马某,董事长。
法定代表人(二审):张某,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郭某,该公司职工。
诉讼代理人(一审):许新根上海国际经济贸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二审):黄文上海国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李某,男,36岁,汉族。
诉讼代理人(一审):欧阳坚上海徐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一审):吴宝根上海徐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蒋丽珍;代理审判员:汪彤黎淑兰。
二审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姚荣民;代理审判员:邓思聪王海明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6年12月31日(依法延长审限)。
二审审结时间:1997年7月25日(依法延长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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