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某诉法国法拉利技术织物公司上海代表处等劳动合同案 劳动合同解除;商业秘密;职业道德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沪二中民三(民)终字第1662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周卫娟

杨艳

徐芙蓉

代理律师:

牛勇

梁菊梅

吴钟俊

法官解说
法拉利公司上海代表处以原告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不当私利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依据是否充分,是本案主要争议的问题。保守商业秘密是劳动者应具备的职业道德。在2011年9月5日法拉利公司上海代表处向原告作出解雇的处理决定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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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2012)闸民四(民)初字第270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沪二中民三(民)终字第1662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罗某,男,1962年5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长宁区,现住上海市黄浦区。
一审委托代理人牛勇,上海市天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委托代理人梁菊梅,上海市天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二审委托代理人吴钟俊上海市李国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法国法拉利技术织物公司上海代表处(以下简称法拉利公司上海代表处),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延安西路1303号9楼C室。
首席代表虞某。
委托代理人戴某,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欧阳某,该公司员工。
被告(被上诉人):上海雅泰劳动保障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泰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闸北区普善路300号16幢207室,经营地上海市闸北区西藏中路336号2202室。
法定代表人柴莹,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华某,该公司员工。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审判员:茅维筠。
二审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周卫娟;代理审判员:杨艳、徐芙蓉。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11月2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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