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2内幕交易案 内幕交易罪 侵犯商业秘密罪 泄露
案由:
强迫交易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济刑二初字第31号
审理法官:

刘志明

魏吉锋

武绍山

代理律师:

梁弘

陈芹

法官解说
法官: 刘志明 单位:
内幕交易行为在证券交易过程中经常发生,但由于其具有较强的隐蔽性,且内幕交易罪的设立也较晚,已判决的案件较少,属于新型案件,遇到的疑难问题本来就很难解决。与其它已经判决的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掌握内幕信息后非法买卖证券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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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济刑二初字第31号。
2.案由:内幕交易。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魏忠慧。
被告人李某2
辩护人梁弘、陈芹,山东环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志明;代理审判员:魏吉锋、武绍山。
6.审结时间:2011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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