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福兴食品(厦门)有限公司诉沈某劳动争议案 不定时工作制;劳资合意;行政审批
案由:
劳动争议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未履行行政审批手续,能否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文书字号: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厦民终字第116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法官解说
由本案的审理,需明晰两个法律问题:
1、食堂杂工、门卫等非生产性辅助人员与用工单位之间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最显著的区别有两点:一、劳动关系中,劳动力的支配权,归掌握生产资料的用工主体行使,与劳动者之...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11)湖民初字第1426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厦民终字第116号判决书。
2、案由:劳动争议。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胜福兴食品(厦门)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金山街道后坑后社389号。
法定代表人:杜某,总经理。
被告(上诉人):沈某,男,汉族,1960年5月20日出生。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审判长姚亮、代理审判员尹胜虎、林锦尚。
二审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审判长林凯、代理审判员黄永忠王池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0年9月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1年3月14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