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诉珠海经济特区牛奶公司等承包合同案 二审审查;上诉人;审查范围
案由:
行政合同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珠中法民二终字第314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法官解说
(一)问题的提出
本案中,对于一审法院未支持徐某的全部诉求、牛奶公司的大部诉求构成错误的问题,二审合议庭意见一致。二审合议庭的意见分歧在于,在程序上,在一审法院作出仅支持徐某部分诉求的判决后,徐某未上诉的情况下,二审法院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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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一)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05)香民二重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珠中法民二终字第314号民事判决书
(二)案由
承包合同
(三)诉讼各方
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被上诉人):徐某,男,汉族,1947年5月20日出生。
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上诉人):珠海经济特区牛奶公司(以下简称"牛奶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某,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珠海维维大亨乳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维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某,董事长。
(四)审级二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梦辉 审判员:杨挚轩 廖劲
二审法院: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孙永红 代理审判员:曾若凡 朱玮
(六)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6月2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1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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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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