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某不服无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强制措施案 行政强制措施;审查标准;法定期限;法定程序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2011)锡滨行初字第0011号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是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是为了保证行政管理活动顺利进行,对选定的人或特定的物在一定的时间内实施强制的手段。因此,一旦需要实施强制措施的情形消失,就应该立即解除强制措施。法院审查合法的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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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2011)锡滨行初字第0011号。
2、案由:其他(城某)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
3、诉讼双方
原告:姚某。
委托代理人:诸葛叔平。
被告:无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无锡市滨湖区某筑路301号。
法定代表人:席永清,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瑶磊,该局职员。
委托代理人:阳学周江苏崇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波;代理审判员:朱加嘉;人民陪审员:丁霞静
6、审结时间 2012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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