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何某抢劫案 抢劫罪 溯及力 从旧兼从轻
案由:
抢劫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1)龙新刑初字第144号
审理法官:

林演芝

余亿明

赖玉梅

法官解说
本案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争议的焦点主要是如何适用刑法,1997年修订的新刑法是否有溯及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修正案七)第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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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1)龙新刑初字第144号。
2.案由:抢劫罪。
3.诉讼双方
被告人何某,男,1977年5月3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安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福建省南安市。因涉嫌抢劫犯罪于2010年12月9日被逮捕。现押于龙岩市看守所。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林演芝,人民陪审员:余亿明,人民陪审员:赖玉梅。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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