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某、罗某、罗某3抢劫案 抢劫罪 量刑 缓刑
案由:
抢劫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连城县第三中学

连城县第三中学

连城县第三中学

文书字号: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1)龙新少刑初字第3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曾宏斌

林演芝

张毅建

法官解说
本案主要解决一个问题:对三被告人能否适用缓刑。我国刑法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具有多种法定、酌定的量刑情节,根据最高法院目前正在全国试行的量刑指导意见,抢劫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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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1)龙新少刑初字第3号判决书。
2.案由:抢劫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傅少波。
被告人谢某,男,1993年9月22日出生于福建省连城县,汉族,高中文化,系连城县第三中学学生,住福建省连城县。因涉嫌抢劫犯罪于2010年12月15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刑事拘留,2011年1月11日被逮捕,现押于龙岩市看守所。
法定代理人暨辩护人温某,系被告人谢某之母。
被告人罗某,男,1995年6月18日出生于福建省连城县,汉族,初中文化,系连城县第三中学学生,住福建省连城县。因涉嫌抢劫犯罪于2010年12月15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刑事拘留,2011年1月11日被逮捕,现押于龙岩市看守所。
法定代理人暨辩护人罗某2、俞某,系被告人罗某之父母。
被告人罗某3,男,1994年4月18日出生于福建省连城县,汉族,高中文化,系连城县第三中学学生,住福建省连城县新泉镇儒畲村连大坪路4号。因涉嫌抢劫犯罪于2010年12月15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刑事拘留,2011年1月11日被逮捕,现押于龙岩市看守所。
法定代理人暨辩护人杨某、罗某4,系被告人罗某3之父母。
4.审级:一审(一审已生效)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曾宏斌;审判员林演芝;人民陪审员:张毅建。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4月7日(生效时间2011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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