纵某贩卖毒品案 贩卖毒品罪;牟利目的;诱惑侦查措施
案由:
投毒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2)东刑初字第00489号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本案的焦点问题有两个:一是诱惑侦查措施的合法性认定;二是"以牟利为目的"是否是贩卖毒品罪的构成要素。
(一)诱惑侦查措施的合法性认定
由于报案人员系侦查机关任用的特勤人员,其在侦查机关的指挥下,主动与目标贩毒人员联系并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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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2)东刑初字第00489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贩卖毒品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小萌
被告人纵某,男,1971年5月22日出生于甘肃省兰州市,汉族,无业,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现住北京市丰台区。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2月23日被羁押,同年3月8日被逮捕。
辩护人王嵩岭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马晓宇;代理审判员:程靖翔;人民陪审员:汪鹤兰;书记员:黄冰
6、审结时间:2012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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