季某非法持有枪支案 非法持有枪支罪;鉴定意见;鉴定标准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2012)京刑初字第270号
审理法官:

刘斌

林珊珊

朱其兰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本案公诉机关先以季某的行为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起诉,后又变更起诉罪名,以季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提起公诉,法院最后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被告人季某的刑事责任。本案的主要焦点有:
1、涉案枪支应否鉴定为枪支
季某购买和持有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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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 判决书字号: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2012)京刑初字第270号
2、案由:非法持有枪支。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夏梅花。
被告人季某。因本案于2012年5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1日被取保候审,同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逮捕。
辩护人朱义顺江苏南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4、 审级:一审。
5、 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斌、人民陪审员林珊珊、朱其兰。
6、审结时间:2012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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