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某诉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政府拆迁行政管理案 诉讼时效
案由:
公安行政管理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扬州市邗江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江苏盛祥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2012)仪行初字第0056号
审理法官:

王庆斌

陈少华

程兵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本案的关键是原告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原告有无权利主张安置补偿。
1、《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最...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2012)仪行初字第0056号。
2.案由:拆迁行政管理。
3.诉讼双方。
原告:史某。
委托代理人:周某。
委托代理人:袁某。
被告: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扬州市邗江中路338号。
法定代表人:龚某,代区长。
委托代理人:戴某,扬州市邗江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洪利春江苏盛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审判长:王庆斌;审判员:陈少华;人民陪审员:程兵。
6.审结时间。
审结时间:2013年1月31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