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惠阳伟建家庭用品制品厂诉胡某劳动争议案 工伤医疗;劳动合同;签章
案由:
劳动争议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惠中法民三终字第419、420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黄潮明

江玮

李旭兵

代理律师:

唐秋红

丘斌华

法官解说
本案主要涉及劳动争议案件中最为常见的问题,即关于书面劳动合同效力的认定、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责任的时间界限、劳动者的平均工资数额如何确定的问题。
关于书面劳动合同效力的认定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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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 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2012)惠阳法民三初字第129、131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惠中法民三终字第419、420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劳动争议
3.诉讼双方
原告、被告(上诉人):惠州市惠阳伟建家庭用品制品厂。负责人:张韵。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唐秋红,广东日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原告(被上诉人):胡某,男,1985年5月6日出生,汉族。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丘斌华,广东德邻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钟飞;审判员:钟斌;人民陪审员:徐关华。
二审法院: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潮明;代理审判员:江玮;代理审判员:李旭兵。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6月2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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