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小榄镇万顺塑料模具厂诉惠州市新力达制冷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案 同时履行抗辩权;对待给付;合同解除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惠中法民二终字第211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郭志文

陈金升

许媛源

代理律师:

刘新生

法官解说
本案涉及双务合同中同时抗辩权的适用问题。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本文对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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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博罗县人民法院(2012)惠博法民二初字第26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惠中法民二终字第211号判决书。
2.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中山市小榄镇万顺塑料模具厂。
负责人高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男,1954年8月19日出生,汉族。
被告(被上诉人)惠州市新力达制冷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许伟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新生,北京市东元(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胡海林;审判员:叶献文;人民陪审员:温燕香。
二审法院: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郭志文;审判员:陈金升;代理审判员:许媛源。
3.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6月26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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