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刘某、沙某抢劫案 抢劫罪 犯罪未遂 引诱犯罪
案由:
抢劫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2)滨刑初字第42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法官解说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区分,以及对引诱犯罪中的被告人应当如何定罪量刑的问题。具体法律问题分析如下:
(一)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区分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出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完成犯罪行为
本案中,对被告人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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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一)判决书字号: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2)滨刑初字第42号判决书。
(二)案由:抢劫罪
(三)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王晋军。
被告人陈某,男,1990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2007年因犯抢劫罪被天津市原大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一千元,2010年12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1年12月4日被刑事拘留,2012年1月6日被逮捕。
被告人刘某,男,1990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1年12月4日被刑事拘留,2012年1月6日被逮捕。
被告人沙某(别名,强子),男,1982年7月2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2000年6月因敲诈勒索罪被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12月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1年12月20日被刑事拘留,2012年1月6日被取保候审。
(四)审级:一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剑虹;审判员:李云洁;代理审判员:魏晓飞
(六)审结时间:2012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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