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互联动科技有限公司诉广州国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案 PPT模板;著作权;美术作品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2)穗越法知民初字第1137号
审理法官:

陈永华

李月桂

孙佑文

代理律师:

何佳宾

黄智晖

法官解说
PPT文件作为新类型的媒体文件,因其直观形象、内涵丰富等优点被越来越广泛的用于会议、教学、功能展示等方面。本案中原告主张著作权的作品并不包含PPT文件中的文字图片,而只是PPT模板,PPT模板是否可以独立于PPT文件之外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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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判决书: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2)穗越法知民初字第1137号。
2、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深圳市互联动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佳宾,广东品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罗词红,广东品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州国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某某,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智晖,广东明境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州市越秀区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永华;人民陪审员:李月桂、孙佑文
6、审结时间:2013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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