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诉魏某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案 学校;竞技体育;安全保障责任;侵权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一中民终字第01610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张兰珠

刘正韬

赵小军

法官解说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魏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二是石油附中是否尽到相应的管理义务。
一般侵权行为的成立需要有违法行为、损害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主观过错四个要件。在实践当中,这四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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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2)海民初字第14253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一中民终字第01610号判决书。
2.案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刘某。
被告(被上诉人):魏某。
被告(被上诉人):北京石油学院附属中学,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20号。
法定代表人:孙某,校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审判组织成员:代理审判员:唐卫京。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兰珠;代理审判员:刘正韬、赵小军。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12月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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