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高能物理研究所诉北京高能大恒加速器技术有限公司等公司解散案 公司解散 解散条件 公司僵局 经营管理严重困难
案由:
公司解散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中国科学院高能物理研究所

中国科学院高能物理研究所

北京市君泰律师事务所

北京高能大恒加速器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市航舵律师事务所

中国大恒(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市航舵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航舵律师事务所

浙江萧然工贸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萧然工贸集团有限公司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一中民终字第4696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韩玉娥

吴彦春

吴彦春

姜水群

法官解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上述规定对于股东权益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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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2)海民初字第22060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一中民终字第4696号判决书。
2.案由:公司解散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中国科学院高能物理研究所,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玉泉路19号(乙)院。
法定代表人王贻芳,中国科学院高能物理研究所所长。
委托代理人席北星,中国科学院高能物理研究所职员。
委托代理人韩玉娥,北京市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北京高能大恒加速器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3号大恒科技大厦北座第十二层9号。
法定代表人关华,北京高能大恒加速器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彦春北京市航舵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中国大恒(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51-1号。
法定代表人张家林,中国大恒(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彦春北京市航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姜水群,北京市航舵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浙江萧然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通惠中路218号金马饭店三楼。
法定代表人徐建初,浙江萧然工贸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殿臣,浙江萧然工贸集团有限公司职员。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魏玮。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春华;代理审判员:邹明宇范术伟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11月1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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