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北京市食品公司物件脱落损害责任案 车辆贬值;评估价格;损害赔偿
案由:
物件损害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北京市食品公司

北京市君泰律师事务所

北京融乐物业管理中心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3)丰民初字第04495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杨筝

崔小卯

杨永才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本案中,张某起诉要求北京市食品公司支付车辆贬值损失8000元,且就车辆贬值的具体数额向法院申请进行价值评估,但是北京市食品公司不同意原告的鉴定申请,且主张车辆被砸中的部位并不会产生贬值损失,那么北京市食品公司是否应当支付张...
展开

一、首部

(一)判决书字号: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3)丰民初字第04495号判决书。
(二)案由:物件脱落损害责任
(三)诉讼双方:
原告:张某。
委托代理人:郭某,无业。
被告:北京市食品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某,北京市食品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凯北京市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韩某,北京融乐物业管理中心,法律工作者。
(四)审级:一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筝;人民陪审员:崔小卯、杨永才
(六)审结时间:2013年5月17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