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故意杀人案 故意杀人罪;自首;自动投案
案由:
故意杀人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新疆翔瑞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乌中刑一初字第10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谭红

刘玉涛

丁兆峰

代理律师:

马艳

法官解说
本案主要问题是被告人明知他人报案面留在现场,抓捕时亦无拒捕行为,且如实供认犯罪事实的,是否构成自首?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根据这一定义,成立自首需要具备自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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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或裁定书字号: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乌中刑一初字第10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案由:故意杀人罪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检查员牛静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男,汉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职工。系被害人的父亲。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女,汉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职工。系被害人的母亲。
诉讼代理人黄某2,男,汉族。
被告人:被告人李某,男,汉族。
辩护人马艳,新疆翔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李某,男,汉族。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谭红、审判员:刘玉涛、人民陪审员:丁兆峰
6.审结时间:2013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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