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诉云南和本茶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案 民事 产品责任纠纷 赔偿金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昆民三终字第687号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杨继军

法官解说
本案系一起因食品生产者生产的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而引发的赔偿案件。本案的两个焦点问题:一是涉案"灵芝茶"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消费者主张十倍价款的赔偿金是否需要以造成损失为前提?
一、涉案"灵芝茶"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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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3)官民一初字第644号。
二审判决书: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昆民三终字第687号。
2、案由:产品责任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李某(曾用名李XX),男,汉族,1963年8月29日生,住郑州市中原区。
被告(上诉人)云南和本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经开区希陶路1号综合楼1层。
法定代表人郑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继军,云南弘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云南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成员:审判长:李涛;代理审判员:杜安旻;代理审判员:张鹏。
二审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成员:审判长:王政;审判员:付立红;审判员:宋婕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6月2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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