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某不服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行政确认案 工伤认定;因果关系;社会认知
案由:
行政确认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福建宽达(福清)律师事务所

福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福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福建华弘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榕行终字第340号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陈少文

陈淑会

法官解说
本案虽是以用人单位举证不能为由撤销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但正真导致法院判断用人单位举证不能的原因在于工伤认定中的因果关系无法确定这一核心问题。本案中,熊某2的摔倒行为与其左颈内动脉瘤破裂、血压显著升高发生的时间先后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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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2013)晋行初字第15号。
二审判决书: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榕行终字第340号。
2.案由
工伤认定行政确认
3.诉讼双方
上诉人(一审原告)熊某。
委托代理人陈少文,福建宽达(福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卢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翁某、周某,福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
一审第三人福建日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萧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淑会,福建华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  堃;人民陪审员林孟捷、林秀华
二审法院: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思勇;审判员:翁小明曾莹
6.审结时间:
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审结时间:2013年8月21日。
二审判决:撤销被诉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审结时间:2013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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