皮某某1等犯抢劫罪案 抢劫罪 共同犯罪 赌资
案由:
抢劫罪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沪一中刑终字第655号裁定书
审理法官:

陈捷

钱丽娜

韦庆

代理律师:

黄建宏

黎岳来

法官解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七条规定:"抢劫赌资、犯罪所得的赃款赃物的,以抢劫罪定罪,但行为人仅以其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为抢劫对象,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构成其他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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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12)奉刑初字第1130号判决书。
二审裁定书: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沪一中刑终字第655号裁定书。
2.案由:抢劫。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周少鹏。
被告人皮某某1(上诉人),男,1980年1月4日出生于湖北省通城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北省咸宁市。因涉嫌敲诈勒索犯罪,于2011年4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被取保候审,2012年8月15日被监视居住。
被告人皮某某2,男,1974年11月13日出生于湖北省通城县,汉族,初中文化,系个体驾驶员,户籍地湖北省咸宁市通城县。因涉嫌敲诈勒索犯罪,于2011年4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抢劫犯罪,于2012年8月16日被逮捕。
辩护人黄建宏,上海国年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黎岳来,湖北德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8年10月10日出生于湖北省通城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北省咸宁市通城县。因涉嫌敲诈勒索犯罪,于2011年10月19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抢劫犯罪,于2012年8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被逮捕。
被告人张某,男,1993年1月13日出生于湖北省通城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北省咸宁市通城县。因涉嫌敲诈勒索犯罪,于2011年10月19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抢劫犯罪,于2012年8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被逮捕。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周艳;代理审判员:李晓杰;人民陪审员:张中英。
二审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捷;代理审判员:钱丽娜、韦庆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5月22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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