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新会区吉满堂茶业有限公司与尤某某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商标权转让 合同效力 形式性审查
案由:
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2013)潮中法民三初字第3号
审理法官:

陈菊

康森炎

刘建荣

康森炎

代理律师:

许锦深

刘斌

陈声江

苏旭辉

法官解说
一、商标转让协议是否要经过国家商标局核准后才生效?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只要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就成立,同时就生效,除非对合同生效附条件或期限,或者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设有专门的审批规定。商标法规定的商标转让协议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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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2013)潮中法民三初字第3号
2案由: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3诉讼双方
原告:江门市新会区吉满堂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田南村民委员会田寮自然村厂房二、三楼、幼儿园房屋。
法定代表人:林某1,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锦深、刘斌广东创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尤某某,男,汉族,1984年10月4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
委托代理人:陈声江,广东正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玉婷,广东正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姚某某,男,汉族,1982年7月13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委托代理人:苏旭辉广东新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菊;审判员:康森炎代理审判员:刘建荣;主审法官:康森炎。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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