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公主坟支行诉刘某1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案 破产清算、股东责任
案由: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民终字第2058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法官解说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当有限责任公司出现解散情形时,其股东负有组织公司进行解散清算的义务,即,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实践中,许多公司滥用解散制度逃废债务,即在公司解散之后长时间不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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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3)海民初字第21925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民终字第2058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公主坟支行(以下简称华夏银行)。
负责人:刘瑞,行长。
委托代理人:赵某,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资产保全中心职员。
委托代理人:冯锦卫北京市通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刘某1。
委托代理人:李军北京市天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金辉北京市天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樊某1。
委托代理人:李军北京市天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金辉北京市天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刘某2。
委托代理人:李军北京市天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金辉北京市天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哲;代理审判员:邹玉玲;人民陪审员:王鲁。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邹明宇;审判员:黄占山;代理审判员:苏汀珺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12月1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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