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诉天津中进沛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案 惩罚性赔偿;欺诈;故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二中民二终字第307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王庆娟

魏洪爽

王娟

代理律师:

秦菊香

刘卿文

付文辉

法官解说
本案涉及消费者主张惩罚性赔偿的法律适用问题,在我国法律体系中,与本案有关的惩罚性赔偿的法律依据主要在《侵权责任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侵权法第47条规定,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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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4)滨民初字第423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二中民二终字第307号判决书。
2、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王某,男,1964年6月18日出生,住天津市河西区平江南道谊厚公寓XXXX。
委托代理人秦菊香,天津众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卿文,天津日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天津中进沛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空港经济区汽车园中路39号。
法定代表人夏闻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付文辉,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颖,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安福超;代理审判员:翟婧;人民陪审员:杨淑静。
二审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庆娟;代理审判员:魏洪爽、王娟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9月1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5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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