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某某、何某、郑某、羡某某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重大责任事故罪 共同犯罪 交通事故
案由:
重大责任事故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成都志睿物流有限公司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眉山市仁寿县人民法院(2014)仁寿刑初字第178号
审理法官:

彭冬梅

郭俊芳

法官解说
彭某某、何某、郑某、羡某某等人无视国家的法律法规,为了各自的利益违反相关交通法规,非法严重超载、饮酒驾车、非法经营、处理不当等导致了重大交通事故,给自己和他人都造成了伤害,也给社会造成了恶劣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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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眉山市仁寿县人民法院(2014)仁寿刑初字第178号
2、案由: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红。
被告人彭某某,男,生于1976年10月7日,汉族,四川省资中县人,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成都市青羊区。2014年1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捕。现羁押于仁寿县看守所。
被告人何某,男,生于1985年10月14日,汉族,四川省资中县人,大专文化,个体工商户,住资中县。2014年1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捕。现羁押于仁寿县看守所。
被告人郑某,男,生于1979年9月22日,汉族,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人,初中文化,务工,住都江堰市。2013年12月18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月24日被捕。现羁押于仁寿县看守所。
被告人羡某某,男,生于1970年5月18日,汉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初中文化,成都志睿物流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住成都市成华区。2014年1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捕。现羁押于仁寿县看守所。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
审判员:彭冬梅 郭俊芳。
6、审结时间:2014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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