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安弘有色金属厂诉李某、柳州市轩达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案 公司章程 股东 担保 合同效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2014)北民二初字第105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何基政

曾珍

韦意春

代理律师:

刘建东

仇胜平

法官解说
本案的处理重点在于:公司为公司的股东提供担保是否有效?
我国《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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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一)判决书字号: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2014)北民二初字第105号民事判决书。
(二)案由:买卖合同。
(三)诉讼双方:
原告:柳州市安弘有色金属厂。
代表人:潘某某,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刘建东广西至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茹薏,广西至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李某。
被告:柳州市轩达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轩达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总经理。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仇胜平,广西甲天下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卓雨,广西甲天下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四)审级:一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何基政;人民陪审员:曾珍、韦意春
(六)审结时间:2014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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