覃某诉蔡某等清算组成员责任案 未按规定通知债权人
案由:
清算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2010)北民二初字第220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0年09月1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丁保国 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1.案由的确定:本案是否适用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赔偿纠纷案由。
本案原告起诉时直接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要求两被告承担由于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赔偿责任,案件受理时也直接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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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2010)北民二初字第220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清算组成员责任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覃某,男,壮族,广西象州县人,住广西象州县。
委托代理人:梁云飞广西鹏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廖晓军广西鹏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某,男,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系原柳州市飞腾装卸有限公司股东。
被告:丁某,男,汉族,柳铁退休职工,系原柳州市飞腾装卸有限公司股东。
委托代理人:许永明广西昶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韦敏;人民陪审员:邓锦珠李佩芳
6.审结时间:2010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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