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某等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 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证件;居住证明
案由:
国家赔偿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原柳州市公安局雀儿山派出所

广西天际律师事务所

原柳州市公安局刑事侦查支队雀儿山责任区刑侦大队

广西起航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2014)北刑初字第250号
审理法官:

谢霜

吕哲

钟继兰

代理律师:

何平

翁继

法官解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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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2014)北刑初字第250号
2、案由:买卖国家机关证件。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宁宇飞
被告人沈某,女,1967年10月3日生于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汉族,中专文化,原柳州市公安局雀儿山派出所巡防队员,家住柳州市柳北区。
辩护人何平,广西天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某,男,1969年7月26日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汉族,初中文化,原柳州市公安局刑事侦查支队雀儿山责任区刑侦大队巡防队员,家住柳州市城中区。
辩护人翁继广西起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谢霜;人民陪审员:吕哲、钟继兰。
6、审结时间:2014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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