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某诉柳州市洛埠造纸厂买卖合同案 合同履行;抗辩权;合同义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2012)北民二初字第145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何基政

法官解说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原告未开具正式发票,是否有权要求被告支付货款?这就涉及到合同履行的抗辩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合同履行的抗辩权有三种,分别是: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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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一).判决书字号: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2012)北民二初字第145号民事判决书。
(二)案由:买卖合同。
(三)诉讼双方:
原告:莫某。
被告:柳州市洛埠造纸厂。
(四)审级:一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法庭组成人员:代理审判员:何基政。
(六).审结时间:2012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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