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忽职守案 玩忽职守罪;因果关系;损失
案由:
玩忽职守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大兴分局鹿圈工商所

北京市中孚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2014)大刑初字第1272号
审理法官:

吴晶

罗艳芬

肖冬霞

代理律师:

魏金明

法官解说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其客观构成要件包括三个要素:一是行为主体必须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二是有玩忽职守的行为;三是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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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字号:(2014)大刑初字第1272号。
2、案由:玩忽职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杰。
被告人赵东,男,1970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原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大兴分局鹿圈工商所工作人员,户籍地北京市大兴区。因本案于2014年6月28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魏金明,北京市中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吴晶;人民审判员:罗艳芬;人民陪审员:肖冬霞
6、审结时间:2014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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