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盗窃案 盗窃罪;诈骗罪;财产犯罪定性
案由:
盗窃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14)奉刑初字第1737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周艳华

王岚

余水霖

代理律师:

徐洁

法官解说
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主要存在两种争议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成立诈骗罪。张某将轿车质押给被害人,以获得被害人借款,被害人基于相信其轿车所设之担保,而错误的相信被告人张某对借款的偿还能力与意愿。被告人张某将车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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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14)奉刑初字第1737号判决书。
2.案由:盗窃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平建军。
被告人:张某,男,1987年12月8日出生于四川省巴中市,汉族,高中文化,系来沪务工人员,户籍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4年5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奉贤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徐洁,上海理帅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周艳华;代理审判员:王岚;人民陪审员:余水霖
6.审结时间:2014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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