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等人诉宿迁市润扬建材有限公司等挂靠经营合同案 个人合伙企业 合伙人 债务冲抵协议 共同原告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2014)宿豫商初字第0141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侯顺忠

代理律师:

杨伟刚

张永旭

法官解说
新旧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均明确规定,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
本案中,刘某与张某之间的个人合伙并未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系一种组织松散的个人合伙,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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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2014)宿豫商初字第0141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刘某、张某。
原告刘某委托代理人:杨伟刚,江苏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迁市润扬建材有限公司、耿某。
被告宿迁市润扬建材有限公司、耿某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永旭,江苏相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理:代理审判员:侯顺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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