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诉汕尾市公安消防支队城区大队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法定职责;不作为;起诉期限
案由:
公安行政管理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2014)汕城法行初字第4号行政判决
审理法官:

洪海燕

郑淑卿

王荣

法官解说
行政诉讼法只规定了行政行为"作出"情况下的起诉期限,对未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未做规定,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虽然增加了对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起诉期限的规定,但只是对"依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在法定期限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规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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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或裁定书字号: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2014)汕城法行初字第4号行政判决。
2、案由:公安消防支队不履行法定职责。
3、诉讼双方:原告:林某
被告:汕尾市公安消防支队城区大队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 洪海燕  审判员 郑淑卿人民陪审员   王荣。
6、审结时间:2014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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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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