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与被告上海吉祥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天津滨海国际机场侵权责任纠纷案 民事 侵权责任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1697 号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刘慧敏

张振平

丁立莹

马佳雯

法官解说
本案系因航空运输服务合同引起的纠纷,但原告并未诉请被告承担违约责任,而是以侵权之诉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请求权竞合的情况时有发生,权利人可以自主选择权利的救济方式,法院审理的任务即通过对构成要件的审查确定当事人选定的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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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11893号。
二审判决书: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1697 号。
2、案由:侵权责任纠纷案
3、诉讼双方
原告:王某,男,1970年5月10日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
委托代理人刘慧敏,山西祝融万权(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振平,山西祝融万权(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吉祥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镇康桥东路8号。
法定代表人王均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鸿平,男,上海吉祥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工作。
被告天津滨海国际机场,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张贵庄。
法定代表人阎欣,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丁立莹,天津张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佳雯,天津张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审判员:徐俊。
二审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单珏;审判员:岑佳欣;人民陪审员:潘春霞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5月2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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