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暨市优可秀纺织有限公司不服诸暨市人社局工商行政认定案 抢救无效死亡;工伤认定;放弃治疗
案由:
司法行政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

诸暨市枫桥法律服务所

终审结果: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2014)绍柯行初字第65号
审理法官:

郭海东

桑伟强

周宗芳

代理律师:

余彦波

法官解说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该条款以人道主义原则将对劳动者的工伤保障范围从严格的"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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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2014)绍柯行初字第65号
2.案由:工商行政认定
3.诉讼双方
原告诸暨市优可秀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枫桥镇乐山村路西3号。
法定代表人金某1,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余彦波,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诸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永昌路12号。
法定代表人金某2,局长。
委托代理人马某、余某,均系该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金某3。
委托代理人冯乐灿,诸暨市枫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郭海东;审判员:桑伟强;人民陪审员:周宗芳
6.审结时间:2014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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