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某1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构成要件
案由: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2014)集刑初字第606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张杰鸿

王志芳

张翼腾

法官解说
本案的焦点在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构成要件和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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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2014)集刑初字第606号判决书。
2.案由: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林沙。
被告人:柯某1,男,1980年7月2日出生于福建省厦门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经营者,家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因涉嫌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3年12月18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4年9月19日被逮捕。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杰鸿、人民陪审员王志芳、人民陪审员张翼腾
6.审结时间:2014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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