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于某1、于某2、于某3诉于某4、魏某以及第三人陈某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案 家庭协议书的性质及效力认定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北京某大学

北京某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某大学内退

北京某厂

北京某厂

北京市方略律师事务所

北京某厂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一中民终字第4131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3年07月24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张英周 单位: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家庭协议书”的效力认定问题。一审法院认定“家庭协议书”必须以被继承人所立遗嘱客观存在作为缔约基础,即“家庭协议书”必须体现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愿才能生效。二审法院认定“家庭协议书”为子女对将来可取得的父母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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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2)石民初字第3509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一中民终字第4131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于某,女,1948年出生,汉族,北京某大学退休教师,住北京市朝阳区。
原告(被上诉人):于某1,男,1951年出生,汉族,某厂退休工人,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原告(被上诉人):于某2,女,1960年出生,汉族,北京某有限责任公司工人,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原告(被上诉人):于某3,男,1953年出生,汉族,北京某大学内退工人,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被告(上诉人):于某4,男,1956年出生,汉族,北京某厂内退员工,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被告(上诉人):魏某,女,1957年出生,汉族,北京某厂退休工人,住址同上。
以上两被告委托代理人(二审):曲桂珍北京市方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诉人):陈某,女,1953年出生,汉族,北京某厂退休员工,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志东;代理审判员:张英周梁爽。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新泉;代理审判员:刘磊万丽丽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12月14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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