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某辩护人妨害作证案
案由:
妨害司法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梧刑终字第12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0年12月2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覃震 单位:
本案行为人钟某的行为构成辩护人妨害作证罪,一审法院的判决和二审法院的裁定是正确、适当的。下面试从犯罪构成的三要件来分析:
第一,主体条件。辩护人妨害作证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辩护人,其他人不能成为本罪主体。这里的辩护人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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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苍梧县人民法院(2000)苍刑初字第125号。
二审裁定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梧刑终字第123号。
2.案由:钟某辩护人妨害证据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苍梧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伟兴。
被告人(上诉人):钟某,男,35岁,汉族,广西苍梧县人,广西梧州市顺景律师事务所律师。因本案于2000年5月18日被逮捕。
一、二审辩护人:杨礼诚广西梧州市顺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陈旭棣,广西梧州市万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苍梧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国武;审判员:韦德连韦柱杨。
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邓昌言;审判员:叶烽火;代理审判员:蔡焕杰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0年11月13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0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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