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某诉林某等农药中毒损害赔偿案
案由:
养殖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花都市炭步镇法律服务所

文书字号: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穗中法民终字第23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7年05月06日
法官解说
法官: 汪秀兰 单位:
本案主要涉及过错责任的承担问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有三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由被告林某、朱某承担赔偿责任。因为龙眼作为一种水果,按规定是不能喷洒类似于甲胺磷这样的高毒农药的。并且该龙眼树生长在鱼塘边,属公共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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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东省花都市人民法院(1996)花法炭民初字第164号。
二审判决书: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穗中法民终字第236号。
2.案由: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汤某,女,1985年11月29日出生,住花都市。
法定代理人:汤某1,汤某之父。
诉讼代理人:肖永胜,花都市炭步镇法律服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林某,男,62岁,住花都市。
被告(被上诉人):朱某,女,59岁,林某之妻,住址同上。
第三人:汤某2,女,1981年7月15日出生,住花都市。
法定代理人:林某1,汤某2之母。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东省花都市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审判员:骆卫民。
二审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肖逸思;审判员:王金文张伟康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6年12月16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7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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