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某被控受贿宣告无罪案 证据、疑案从无
案由:
受贿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海南省证券管理办公室市场处

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海南省海口市振东区人民法院(1997)振刑初字第11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7年12月2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唐卡俐 单位:
本案是一起在庭审过程中控方的指控证据之间存在矛盾,或对辩方提出的质疑无法排除,而未能得出惟一结论的疑案。受案法院根据“疑案从无”的原则,对程某宣告无罪无疑是正确的。
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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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海南省海口市振东区人民法院(1997)振刑初字第113号。
2.案由:程某受贿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海南省海口市振东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妙燕,代理检察员郑有智。
被告人:程某,男,47岁,汉族,江苏省常熟市人,原系海南省证券管理办公室市场处处长。1996年9月18日因本案被逮捕,1997年8月1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峰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航兵,海南昌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海南省海口市振东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唐卡俐;人民陪审员:黄守进林承卫
6.审结时间:1997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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