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某1报废车责任事故纠纷案 民事 民刑事责任聚合 连带责任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永清县法律援助中心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廊民一终字第501号
审理法官:

宋强

张良健

徐钢桥

代理律师:

张建忠

法官解说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被告焦某1已经因本次事故被追究刑事责任,是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焦某2和胡某作为报废车的买方和卖方是否承担本案的连带责任?
一、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的聚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被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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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河北省廊坊市永清县人民法院(2011)永民初字第157号。
二审判决书: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廊民一终字第501号。
2、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韩某1,女,1959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河北省廊坊市永清县人(系姚某1之妻)。
原告(被上诉人):姚某2,女1985年6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河北省廊坊市永清县人(系姚某1之长女)。
原告(被上诉人):姚某3,女,1996年1月9日出生,汉族,学生,河北省廊坊市永清县人(系姚某1之次女)。
法定代理人韩某1,女,1959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河北省廊坊市永清县人(系姚某3的母亲)。
委托代理人姚某4,女1952年4月26日出生,汉族,教师,河北省廊坊市永清县人(受韩某1、姚某2共同委托)。
被告(被上诉人):焦某1,男,194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永清县人。
委托代理人韩某,女,194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永清县人(系焦某1妻子)。
被告(被上诉人):焦某2,男,197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永清县人。
委托代理人张建忠,男,永清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上诉人):胡某,男,198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永清县人。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河北省廊坊市永清县人民法院
审判员:郝远征
二审法院: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宋强 审判员:张良健 审判员:徐钢桥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3月2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1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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