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上诉北京市大兴区兴安汽车驾驶学校劳动争议案 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中断问题
案由:
劳动争议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北京奇正戍民法律咨询服务中心

北京援友法律咨询中心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一中民终字第3136号
审理法官:

文武平

芦建民

何锐

法官解说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那么,在同一劳动关系下,如果劳动者先就一种请求权(例如本案的确认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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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1)大民初字第11074号。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一中民终字第3136号。
2.案由:劳动争议纠纷
3.诉讼双方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男,1952年6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张某,女,1956年9月16日出生,北京奇正戍民法律咨询服务中心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大兴区兴安汽车驾驶学校,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良路口东侧。
法定代表人穆广琴,校长。
委托代理人蔡长昆,男,1979年8月19日出生,北京援友法律咨询中心职员。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刘青。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文武平;审判员:芦建民;代理审判员:何锐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12月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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