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某诉汪某离婚后财产案 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个人财产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一中民终字第4942号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徐丽敏

王秀平

法官解说
对于本案诉争房屋究竟属于安某的个人财产还是其与汪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一审法院与二审法院作出了截然相反的判决。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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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基本信息

(一)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0)昌民初字第11515号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一中民终字第4942号
(二)案由:离婚后财产纠纷
(三)当事人
被告(上诉人):安某
原告(被上诉人):汪某
被告(上诉人)安某的委托代理人徐丽敏,北京市众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被上诉人)汪某的委托代理人王秀平,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审级:二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磊;人民陪审员:王玉林、张玉凤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新泉;审判员:王良胜;代理审判员:刘磊
(六)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12月2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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