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诉北京市徐悲鸿中学劳动争议案(未取得教师资格的劳动者不能向学校主张签订教师岗位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教师资格证;劳动合同无效
案由:
劳动争议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一中民终字第6176号民事判决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马立文

陶菊青

法官解说
本案双方争议焦点有两个:一是李某与徐悲鸿中学的劳动关系是否有效。二是李某与徐悲鸿中学是否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实际上,本案的争议焦点应为双方之间为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一、李某与徐悲鸿中学双方之间是否成立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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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首部

1、判决书字号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2)西民初字第6747号民事判决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一中民终字第6176号民事判决
2、案由:劳动争议纠纷
3、诉讼双方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女,196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无业。
委托代理人马立文,北京市铭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徐悲鸿中学,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右内西街甲10号。
法定代表人周小林,校长。
委托代理人廖某,女,1978年5月13日出生,北京市徐悲鸿中学教学主任。
委托代理人陶菊青,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达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伟;代理审判员姚红;代理审判员朱华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3月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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