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年安达建材有限公司与何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劳动关系;市值标准;用工之日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2)大民初字第4492号
审理法官:
法官解说
本案处理重点主要在于对劳动关系成立的标准的理解。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而《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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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2)大民初字第4492号。
2、案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百年安达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榆垡镇工业区榆垡路1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燕,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
被告何某。
委托代理人翟某。
第三人内蒙古丛巨板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渐春,未到庭。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张立鹏
6、审结时间:2012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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