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新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北京市东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确认案 工伤认定;工作职责;意外伤害
案由:
行政确认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中豪(北京)律师事务所

中豪(北京)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东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东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

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

终审结果: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2)东行初字第173号
审理法官:

张立鹏

董巍

杨毅新

代理律师:

李学辉

法官解说
1、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的理解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以正反面列举的方式规定了有关认定工伤、视同工伤和排除工伤的情形,其中,第十四条列举了应该认定工伤的六种情形,同时加了一个兜底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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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2)东行初字第173号
2.案由:社会保障行政确认
3.诉讼双方
原告北京新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学辉,中豪(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培峰,中豪(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北京市东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梁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北京市东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何某,北京市东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干部。
第三人常某。
委托代理人韩世春,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公益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某2,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工作人员。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立鹏;代理审判员:董巍;人民陪审员:杨毅新。
6.审结时间:2012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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