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1、于某2、于某3、于某4与于某5、魏某以及第三人陈某确认合同效力案 家庭协议书;合同效力;证据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首都经贸大学

首钢退休

北京北重汽轮电机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交通大学

北京北重厂

北京电气仪表厂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一中民终字第4131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法官解说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关于《家庭协议书》的效力认定问题。一审法院认定《家庭协议书》必须以被继承人所立遗嘱客观存在作为缔约基础,即《家庭协议书》必须体现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愿才能作为协议生效的要件。二审法院认定《家庭协议书》作为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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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2)石民初字第3509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一中民终字第4131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于某1,女,1948年7月7日出生,汉族,首都经贸大学退休教师。
原告于某2,男,1951年1月30日出生,汉族,首钢退休工人。
原告于某3,女,1960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北京北重汽轮电机有限责任公司工人。
原告于某4,男,1953年4月7日出生,汉族,北京交通大学内退工人。
被告于某5,男,1956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北京北重厂内退员工。
被告魏某,女,1957年2月6日出生,汉族,首钢退休工人。
第三人陈某,女,1953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北京电气仪表厂退休员工。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志东;代理审判员:张英周梁爽。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新泉;代理审判员:刘  磊、万丽丽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12月14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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